以案释法:开车下河致乘车人死亡获刑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10-29 16:08:34      访问人数: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驾车载朋友一起去格尔木河大桥玩耍,为寻找越野的刺激,将车辆驶入格尔木河道内,结果导致悲剧发生。

案情回顾:2021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马牙某某驾驶“北京”牌越野客车与被害人马哈某某、马学某前往格尔木河大桥游玩,到达格尔木河大桥西后,被告人驾驶该车辆驶入桥下河道内,又在明知马哈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继续在河道内驾驶,后心生害怕,将自己换回驾驶位,但车辆已无法上岸,在尝试多次后,车辆左前轮陷入河道泥沙无法前行,此时车辆受河水冲击致使车身侧翻,造成乘车人马哈某某、马学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分别赔偿死者马学某亲属、马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35000元、17000元,并得到死者马哈某某亲属谅解。

法院判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应当预见驾驶车辆驶入禁止通行的河中可能会产生严重危害结果,并将危险程度不断加深,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乘车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以被告人马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4988.5元。

法官提醒:

1.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对乘车人有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上一定要谨慎驾驶,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切勿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车辆涉水危险,这是我们都知道的常识,成年人应理性思维,如果为寻求刺激,置乘车人的安危于不顾,将车辆驶入情况不明的河道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