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11-11 15:09:45      访问人数:

近日,互助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同意;婚生男孩王生某由李某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李某给付王生某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共计30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男孩王生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1月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后原告离家外出至今。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未果。2021年李某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同时王某主张因李某自2012年1月离家后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要求其支付离家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共计70000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能主张的典型案例。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分居,此时,在已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发生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的情形,本案中一方离家外出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