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解民忧 法院温情暖人心 ​——海东中院为一名困难当事人采取司法救助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2-01-24 16:24:01      访问人数:

编者按: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海东中院精准关注困难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制度,为不幸家庭带去生活希望,既有效防止了当事人因案返贫,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丰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不断转变司法理念,树牢为民初心,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传递司法温情,有效为群众纾难解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1月21日,为一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采取司法救助。

2020年12月17日,杜某某去参加朋友鄂某某的婚礼。席间,杜某某与吕某某、秦某某、喇某某、鲍某某、鄂某某均有饮酒。凌晨2点左右,杜某某与吕某某坐在杜某某车内聊天时,杜某某感觉眩晕想吐便下车后不慎摔倒面部着地,即感意识不清,由吕某某、秦某某、喇某某、鲍某某送往民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完善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杜某某逐渐清醒,自感无特殊不适,进行脸部包扎后,杜某某及秦某某、吕某某、喇某某遂到宾馆住宿,四人同住一间客房。第二日下午四点左右,宾馆老板给喇某某打电话说杜某某起不了床,喇某某将杜某某家人带到宾馆。后经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滑脱、颈椎骨折C6、坠积性肺炎、电解质紊乱、血小板减少症、面部擦伤、四肢瘫痪、环枢椎脱位、气管切开术后、心律失常、肝功能异常、高乳酸血症。术后,又到青海省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后杜某某以吕某某等5人酒后将杜某某置于危险之中并导致杜某某丧失最佳治疗时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将吕某某等5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吕某某等5人赔偿伤残补偿金、医药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械、精神损失费、后续护理费等共计653281.13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等5人均为普通人,并无医院或者医生的专业技术或者专业知识水平,只能通过医院或者杜某某的表述来判断杜某某的身体状况。要求五被告具备医院或者医生的专业知识或者素养,超出社会普通人的认知(强人所难)。吕某某等5人履行因他们道德救助而产生的对杜某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杜某某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且都是朋友,从友谊关系出发,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以吕某某等5人每人给付杜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杜某某以自己家庭困难,系低保户,无力交纳诉讼费为由,向法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法院审查,该申请符合免交情形,故对诉讼费10333元予以免交。该案虽然通过调解,由吕某某等人给付杜某某医疗费等15万元,但由于杜某某身体严重残疾,除已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外,还要不断产生后续医疗费、康复费,同时,长期需要家人护理,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经初步审查,认为杜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案件调解后,主审法官告知了杜某某家属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并指导其填写《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对该案的调解处理,杜某某家属表示十分满意。海东中院采取司法救助,对困难当事人免交诉讼费,并帮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让杜某某及其家属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再次看到了生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