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相润 海晏法院联合城北社区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2-03-16 08:55:53      访问人数:

3月14日上午,海晏法院本着调解为主,维护感情与和谐的原则,联合西海镇城北社区成功调解了一起孩子探望权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才某与被告拉某于202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22年2月17日在海晏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原告才某抚养,被告拉某每月有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其中有一次可带孩子回家住两晚。现拉某因才某不让其带孩子回家而发生纠纷,遂向承办法官反映要求强制执行。

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对双方家庭及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便积极联系西海镇城北社区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拉某说:“自己想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带孩子回家住两晚,但才某不予以协助”。才某及家人表示小孩患有脑部神经方面的疾病,而且孩子一直与才某及家人生活,也不愿意同拉某回家,如果不管孩子哭闹,强硬带走的话,害怕会加重孩子病情。他们一直配合拉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家中探望孩子,让她们培养母女感情。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及社区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才某,但你作为母亲依法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因为你孩子的情况比较特殊,你行使探望权会有所限制,考虑到孩子的身体健康,以后尽量就不要带孩子回家,等孩子病情好点了,愿意和你回家时,你就可以带她回家,不然病情加重,遭罪的还是孩子……”“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才某及其家人也要予以协助、配合,让拉某行使探望权……”。

最终,拉某同意在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才某及其家人也承诺一定配合拉某来探望孩子,至此该起探望权纠纷也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父爱如山,母爱似海,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