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促和解 原告撤诉了纠纷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2-03-16 09:00:20      访问人数:

“法官,我公司起诉后不久,被告就付款了,我们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我公司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你们办事效率真高!”近日,城东法院十里铺人民法庭通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促成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9年10月,被告向原告采购了一批工程玻璃,由原告加工定制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分批次送到指定地点,结算货款。原告依约履行完义务,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足额货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法官向当事人释明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利后,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经审查后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名下的存款。被告在得知财产保全后,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当即表示愿意偿还大部分的货款,剩余部分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原告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收到被告的货款后,主动向我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城东法院十里铺法庭通过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促成当事人间达成和解,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提供了保证。

名词解释: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