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切某某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2-03-21 09:33:10      访问人数:

3月14日,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同德县唐谷镇原武装部部长切某某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切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25450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文某某,追缴6918400元依法发还给旦某某、改某某、叶某某等相关各被害人;在案扣押物品依法拍卖后同扣押现金按比例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切某某于2020年8月,与被害人文某某签订种牛买卖合同,取得文某某信任后,虚构项目,从文某某所属的祁连县野牛沟乡达玉宝园家庭牧场拉走牦牛共计1594头,其中1078头牦牛款共计697万元已结清,剩余516头牦牛牛款254.5万元至今未支付。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其所争取400头种牛项目落实完毕后,明知后续无任何种牛项目,虚构后续还有种牛项目的事实,继续从旦某某、改某某、叶某某、朝某某等同德县属被害人手中收取3500元不等的购牛款,后从祁连县以5500元至6500元的价格购买牦牛后拉至同德县进行分配,因高购低出,多次全款购买牦牛,导致资金链断裂,切某某未向牧民群众及时告知,继续收取购牛款,共计收取购牛款1467.64万元,其中775.8万元支付购牛款,剩余691.84万元全部予以挥霍。

同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文某某的财物254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6918400元并全部予以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切某某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认罪悔罪表现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害人切某某表示愿意认罪伏法,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