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相邻纠纷引发财产赔偿 法官现场巡回定纷止争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2-06-09 16:59:06      访问人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都需要邻居的帮助,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还多,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但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欲横流的价值观使得传统的邻里关系变得微妙,加之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大量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近日,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与王某是同村邻居关系,李某居王某后院,王某在多年前修建了4间松木房屋,因二人为同族族亲,为了便利和节省开支,王某的松木房屋横梁搭建在李某家中的土坯隔墙上,李某的土坯墙因为年久失修已变得破损不堪,李某遂找人翻新了该隔墙,在修建过程中由于施工不慎将王某房屋造成一定损害,双方为此产生矛盾,昔日近邻好友如今恶语相向,二人多次找村委、司法所等调解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受损损失。法庭受理后,考虑王某眼睛失明,为了顺利解决二人矛盾,同时修复二人邻里关系,便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处理该案,经过不懈努力,二人终于化解了矛盾,李某当庭赔偿了王某一定数额的房屋修理费用,二人困扰多日的烦恼得以解决。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是其行使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体现,但不动产权利人在自由利用自己土地的同时,也负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财务安全的义务,与该义务所对应的就是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防险权。《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该类纠纷案件裁判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矛盾时所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