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被扶养人有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之界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6-23 14:50:28      访问人数: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及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涌入法院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随之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绝大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矛盾也较为尖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被扶养人是否有经济来源和有无劳动能力的界定也没有范围。

近期都兰法院香日德法庭在办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死者父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是否有经济收入提出异议。该案中,死者死亡时父亲年龄为74岁,母亲为69岁,且在户籍所在地有经营的土地,夫妻为本村低保户。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件判决后,发现对此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界定。协助审理此案的法官助理在对该案判决时认定死者父母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

该案的认定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状况规定,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之规定。死者父母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应视为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人员。

笔者认为,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针对被扶养人有无其他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的认定,可以参考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的内容,该《办法》虽然不是以法律法条或司法解释的情形出现,但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此类情况的界定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避免出现同类案件认定方面不一致,统一规范被扶养人有无其他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