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顺利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法并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系同村村民,两人于2017年10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咸水沽镇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转卖给原告,因该房屋尚不能办理产权证登记手续,遂约定在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15天内,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若逾期办理超过30日视为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5万元。
今年7月,该房屋开放产权登记办理手续。由于被告未依约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原告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过户登记手续,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缺席审判vs继续调解
津南法院双港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瑞立即向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田某已年逾古稀,原告王某仅提供了被告之子的电话,其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于是法庭向双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
11月17日,开庭当日,被告之子称受被告委托,参加应诉,但无任何委托手续。承办法官凭借对类案的审判执行经验判断,坚持认为不能“以案判案”,如果强制作出缺席判决,不仅不利于和解,也容易造成执行僵局。于是,承办法官将庭审转向继续调解工作。
紧锣密鼓 多地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被告之子与被告同住,言语中察觉被告亦有配合过户的念头,仅因原告态度不好以及过户手续中出现了一些小问题,才没有协助办理完成。经过法官释明法律及相关政策,双方误会解除。
被告之子表示将劝说父亲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为了抓住调解机会,承办法官一行来到被告家中,进行现场调解,被告当即同意配合办理。
走出案堂 源头解纷
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后,一同到达村委会指定的房产证办理地点。办理现场意外发现,涉案房屋目前申请登记人为被告长子田某洪,而之前一直是由被告次子出面沟通。如果想顺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需要被告长子田某洪到现场签字同意。
通过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长子目前在医院照顾病人。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承办法官等人又辗转来到医院向被告长子了解情况,得知其长子并非恶意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将其长子田某洪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在现场以笔录形式确认双方的调解过程及结果。最终,二被告均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同时,原告也不再主张违约金赔偿问题。
当天下午,原告打电话告知承办法官,称二被告已配合完成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申请手续,待房地产权证制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本案圆满调解完成,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