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电话“背对背”调解 微信群聊“面对面”给付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3-19 14:32:46      访问人数:

3月5日上午,天津津南法院八里台法庭利用“电话沟通+微信群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原来,被保险人耿某的车辆与被告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耿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耿某将保险索赔收益权让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耿某履行了赔付义务后,依法向津南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判令梁某支付车辆损失费3690元。

该案由八里台法庭法官张明霞承办,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张明霞发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标的不大,遂想通过电话方式为双方做先行调解,但联系中法官发现原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并非被告梁某本人,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后承办法官尝试通过办案系统查找关联案件,发现被告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曾起诉至津南法院。于是法官通过被告原诉讼代理人找到了被告的电话,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了联系,通过微信将原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一并发给被告,被告对车辆的受损部位以及受损部位是否需要完全更换提出了异议。

为便于解决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建立了微信调解群,让原告方直接解释,回答被告的疑问,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一上午的沟通交流,期间通过电话“背对背”单独做调解工作,经过微信群促成“面对面”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当确定给付期限时,被告提出现住在湖南一村庄,疫情期间不方便出去汇款,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建议被告使用网银或支付宝完成转账,原告代理人将公司账号发给被告,被告试了几次均未成功,法官考虑到原告代理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有代为收款的权限,遂告知被告可将款项转给原告代理人。

随后,双方同意,被告当即将款项转给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收款后随即转入公司账户,并截图发至调解微信群,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均为津南法院疫情防控期间高效调处纠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