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工不顾家,妻子离婚索赔偿

来源:太师屯法庭      发表日期:2021-05-24 17:38:04      访问人数: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在李某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便外出打工,长年不回家, 2021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李某表示,王某外出打工后,常以在外打工为由有家不回,不履行一个丈夫对妻子应尽义务,不履行一个父亲对之子抚养义务,不珍惜与李某建立的家庭。而李某在婚后主要做家务劳动和照顾孩子,未从事其他工作,要求王某给付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而王某称婚姻期间挣的钱都已给李某,所以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但王某表示自从结婚后李某确实一直未上班,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劳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及王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偿5000元,判决后,王某、李某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在民法典出台后,对家庭妇女有了更好的保障,照顾家庭再也不是女人自己的事情,作为丈夫不仅要赚钱,同样也有责任有义务照顾家庭及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