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名脚下永远沾着泥土的“乡村”法官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4-13 09:29:48      访问人数:

做一名脚下永远沾着泥土的“乡村”法官

 

我自2007年进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工作以来,先后在徐溜法庭、小营法庭、渔沟法庭任职法官,可以说是一直在基层一线,从未离开过。时光飞逝,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十三年,我扎根基层、潜心审判,承办处理了4000余件民事案件,曾先后获得“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省法院“二等功”、淮安市“十佳法官”等荣誉称号。但对我来讲,这些荣誉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时刻告诫我,我是一名人民法官!

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没有什么 “大要案”可办,处理的大多是农村易发、多发的传统民事案件,比如婚姻、赡养、债务、侵权、土地以及相邻关系等类纠纷。我们处理的这些矛盾纠纷,在大多数人眼里,是一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在农村群众眼里,一旦打起官司来,那都是多年不遇的 “大事”。农民打官司都怀着朴素的正义感,不懂诉讼程序,举证意识弱,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信我说的,你们可以去调查”。因此,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我们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坐堂问案,而要多强化诉讼指引,必要时 一定要多“走出去”,努力做到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情况,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让该胜诉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无理的人心生敬畏,从而有效化解纠纷,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对于这些涉民生传统民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我一直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2020年,我处理的一起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案,当事人是张姓两亲堂兄弟,双方因房屋界址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已持续了近10年,使得70多岁的原告张某虽然拆除了旧房,但新房迟迟建不起来。两人的矛盾经村、镇干部多次调解仍未能得到化解。对这样的案件,要是简单化处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双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让当事人去走行政程序。但要是这样处理的话,双方的矛盾纠纷一时半会还是不会得到化解,官司越多矛盾越大,原告张某的新房建设又该遥遥无期了。为此,我想方设法帮当事人双方化解矛盾,而想处理好双方的矛盾,调解便是最好的出路。为调解该起纠纷我先后6次到现场,组织勘验,耐心协调,努力找到双方利益共同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为一些细节问题相互扯皮。为促使协议得到履行,我又先后4次到现场参与协调协议的履行,虽然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还在争争吵吵、磕磕碰碰,但原告张某的新房最终得以建成,双方的矛盾基本上也得到了化解。

作为一名人民法庭的法官,确实也有苦恼、郁闷的时候,农村案件,好多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加之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更不懂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开庭时候,问一句当事人申不申请法官“回避”,往往要费老大劲解释一番,当事人仍是似懂非懂。开庭审举证时,问他“书证原件呢?”他说“在家呢”。这样的情形不胜枚举。这样的庭审,就象鸡同鸭讲,你不得不多引导,有时还要替当事人讲他想讲的话,问他是不是这个意思,然后再由书记员记录下来。这样的案件要是再复杂一点,一场庭审下来,就会把你搞得筋疲力尽。想想当事人他就是这样,也不是故意要和你作对,你只有无可奈何,奈下性子慢慢来。

在尽可能又好又快处理好案件同时,我常想的是如何让司法更加便民、利民。审判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我践行 “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努力做到让当事人少跑腿、不跑腿。对调解的案件,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从小处着手,根据情况,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在送达、调解、兑现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每年催促、协调、协助100余起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回顾十多年来的点点滴滴,在一线办案有苦也有成就感,我来自乡间,现在又扎根于乡间,所承办处理的4000余件案件基本上能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等大多比较信服和满意。

所有过往,皆为序章,行而不辍未来可期。我始终相信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现代化,农民会更加懂法、守法、尊法。我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做一名脚下永远沾着泥土的“乡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