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皋桥法庭 | 守护“银发一族” 保障老有所依

来源:南京栖霞法院:狄凌琳 郑佳玲 邓甜甜      发表日期:2023-10-19 10:39:59      访问人数:


    “没想到拖了十几年的困扰一下子就解决了。这个重阳节,我可以安心地睡觉了”一位八十二岁高龄的老人握着迈皋桥法庭庭长许庆林的手激动地说。


这位薛姓老人家住二楼,被告餐厅在原告住所下方。噪音污染和油烟污染长期侵扰着他,虽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均未得到解决。因此这位老人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餐馆排除妨碍、消除噪音,同时诉请抚慰金10000元。


108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庭长许庆林接到案件材料后,迅速启动维护老年人权益办案机制,第一时间与老人取得联系。庭审中,原告提交拍摄的油烟机管道方位照片证明被告经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对原告产生影响,被告则拿出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以此证明其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认为需要实地考察以便准确了解案情,当即休庭,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  



来到现场后,法官先前往被告经营的餐厅了解经营情况,并前往厨房责令被告将燃气灶打开、油烟机打开,同时与被告共同前往原告家中,实时感受噪音油烟。经现场测试感受,双方均认可存在低频噪音、油烟管道漏风,烟味难闻。随后,走访了左邻右舍,居民们纷纷表示同样困扰于该噪音和油烟的污染。至此,被告改变了在法庭上的强硬态度,表示立即整改。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承诺十天内对油烟出口改道,并消除噪音。老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签字认可。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各自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可以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适当的扩展或限制,但扩展或限制应当具有适当性,一般以不超过合理容忍义务为限度,在发挥不动产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相邻各方对生产生活的正常需求。相邻双方在使用不动产时,理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理念,主动换位思考,避免产生的噪音污染造成侵权后果,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迈皋桥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完善老年人涉诉纠纷快速办理机制,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用心用情为老年人服务,以实际行动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狄凌琳、郑佳玲、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