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职能定位,精准发力,
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的社会治理效能
新沂市法院瓦窑法庭 王海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找准定位,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重点通过法治保障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法院的裁判除了具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功能之外,还兼具有评价、规范、指引功能;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本身就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仅依靠履行审判职责,还不足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在审判之外,应当找准切入点和发力点,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目前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有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提前介入矛盾纠纷、法治宣讲等。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不尽如人意。承担诉前调解任务的调解员多为法院聘用或法院与司法局联合聘用,总之以法院为主导。调解达成协议后,再由法官进行司法确认。本质上与案件直接受理后,由法官主持调解并无多大区别。相对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程序繁琐,法官调解反而更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前介入矛盾纠纷处理,虽有助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性;但一旦纠纷调处未果,诉至法院,则有碍司法中立性原则。法治宣讲多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实际效果有限。上述方式均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近年来,党委政法委主导的网格化治理模式,对党委、政府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人员动向、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切实发挥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有力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借助网格参与社会治理,无疑是个较好的选择。正是因为认识到网格对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徐州中院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网格”活动。
一段时间以来,“法官进网格”活动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远未达到预期。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网格员及网格员管理者的原因。
法院的原因在于:一是法官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总认为,审判工作任务重,进网格没有实际意义,徒增负担。二是进网格的得力措施不多,多数限于联合召开会议布置落实文件精神,简单走访了解情况等,没有取得多少实际效果。网格员及网格员管理者的原因在于:一是网格员多为兼职,人员变更频繁,且没有报酬或虽有报酬但很少,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网格员认为其管理者是各镇(街道)政法委员,没有义务配合法院工作。三是网格管理者认为网格是为党委、政府服务,本身事务较多,不愿安排网格员配合法院工作。四是网格员与网格内人员熟悉,担心协助法院办案会遭到涉案人员打击报复,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为精准服务网格、借力网格,增强“法官进网格”活动的实际效果,徐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一条条线及人民法庭执法办案中推行八种情形必进网格的通知》,决定推行执法办案融入网格“八必进”工作法,以期推动执法办案与参与社会治理、服务营商环境、重大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有机融合、双向提升。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只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不能包打天下;而且根据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能力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所有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杜绝通过脱离案件审判,撒网式的深入网格全面排查、分析矛盾纠纷;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延伸审判职能方式参与社会治理,达到定纷止争、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预期,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二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坚持“八必进”工作法。通过深入网格,现场走访,全面了解涉诉矛盾纠纷的起因、现状,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借助网格员的力量,携手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对于通过调解、审判无法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向网格员和纠纷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社区)通报情况,以便他们及时掌握风险隐患,积极作出应对措施,避免风险失控。
三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对于网格内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约彩礼等纠纷案件,到纠纷发生所在地开庭审理,邀请网格员、村组(社区)干部旁听,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习惯运用法治手段调处矛盾纠纷。对于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精心撰写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裁判生效后,以通俗易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将裁判文书内容制作成展板,放置在纠纷发生地的村委会(社区)供村组干部和村民观看,加强法治宣传。
四是积极拓展审判延伸职能。对于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案件审理中发现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等。通过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发送个案、类案、综合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有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五是与网格员建立常态化沟通、相互协助机制。对于网格员在排查、分析矛盾纠纷中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的,在调处矛盾纠纷中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要及时予以协助。在邀请网格员协助送达、参与案件调解前,要充分考虑到网格员基于熟人关系等方面的顾虑,不能强求;网格员提供当事人信息时要求保密的,一定要严格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当事人对网格员进行打击、报复,挫伤网格员协助工作的积极性。
六是推动有关部门提高“万人起诉率”等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指标作为法治考核指标的权重。有考核,才能强化责任担当;通过考核传导压力,提高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提高对法官进网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网格法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预防、化解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否则,仅有法院、法官的工作热情无法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的社会治理效能。
(编辑: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