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撤销债务人配偶转让其非结婚身份信息名下房屋行为
【案情】
刘某有两个身份证。一个名叫刘飞,一个名叫刘辉。2009年7月8日,刘某以“刘辉”的名字与魏某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刘某以“刘飞”名字购买别墅一栋,价格120万元。2015年10月10日,刘某与魏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别墅归刘某所有。 2015年10月25日,刘某以“刘飞”名字与女儿刘小某、女婿胡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该别墅以75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女婿。2015年11月16日,法院判决魏某偿还孙某借款50万元。现孙某将刘某、魏某、刘小某、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转让别墅的行为。庭审中,刘某称,案涉别墅虽购买于刘某、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以刘其结婚登记的名字购买,系刘其个人财产;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刘某、魏某已约定该别墅归刘某所有,该别墅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有权转让。审理中对于案涉别墅是归刘某个人所有,还是归刘某和魏某共同所有,孙某能否撤销案涉转让行为出现分歧。
【分歧】
观点一:刘某与魏某离婚时约定案涉别墅归刘某所有,而该别墅又登记在“刘飞”名下,实质上无需办理过户,此时刘某即已单独享有该别墅的所有权,其有权转让,孙某无权诉请撤销案涉转让行为。
观点二:案涉别墅系购买于刘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刘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虽然约定案涉别墅归刘某所有,但并不能因“刘某具有多个身份信息,且案涉房屋系以刘某非结婚登记姓名办理产权证书”这一非法状态就可导致案涉别墅在刘某与魏某离婚后即归刘某个人所有。离婚后,案涉别墅仍应归刘某与魏某共同所有,孙某有权诉请撤销案涉转让行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虽然刘某系以“刘辉”名字与魏某登记结婚,案涉别墅系以“刘飞”名字登记,但因“刘辉”与“刘飞”均系刘某一人,且案涉别墅系购置于刘某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影响案涉别墅系属刘某与魏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案涉别墅属于刘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出归属约定,离婚后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离婚析产更换产权证书,方可达到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刘某与魏某离婚时约定案涉别墅归刘某所有。通常情况下,如上文所述,需要办理过户或离婚析产换证,案涉别墅所有权方可由刘某所独自享有。但因“刘某具有多个身份信息,且案涉别墅系以刘某非结婚登记姓名办理产权证书”的这一非法情况,导致案涉别墅实际上无须办理过户登记或离婚析产更换产权证书,刘某便可从形式上独自处分,但并不能因为此种非法情况就可理所当然地导致刘某与魏某达成离婚协议时及案涉别墅转让时案涉别墅即变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与魏某达成离婚协议时及案涉别墅转让时,案涉别墅仍应属于刘某与魏某的共有财产。
三、鉴于刘某与魏某达成离婚协议时及案涉别墅转让时,案涉别墅仍属于刘某与魏某的共有财产,刘某形式上的独自转让案涉别墅行为,实质上仍属刘某与魏某的共同行为。刘某与魏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别墅,孙某有权诉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泗洪县人民法院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