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饮酒后溺亡,同饮者应按过错程度担责

来源:泰兴法院 严 超      发表日期:2023-08-09 10:10:17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泰兴市曲霞镇张三因醉酒于当日凌晨坠河溺亡,其生前同一天中共有五次聚餐饮酒,中午第一次在李四家中饮用二两五白酒;傍晚第二次在李四家中饮用少量啤酒;吃晚饭时第三次在棋牌室老板王五家饮用白酒;晚饭后第四次去朋友赵六饭店,其表示自己已饮用一斤多白酒,该顿饭没有饮用白酒;张三回到王五家棋牌室后,第五次与棋牌室老板王五、赵六吃宵夜时又继续饮用白酒。王五、赵六、张三散场时,张三走至河边欲跳河游泳,王五、王五配偶钱七、赵六阻拦不及,张三坠河溺亡。

【调查与处理】

事件发生后,张三家属于2020119日将中午共同饮酒人李四,夜宵共同饮酒人王五、赵六,坠河时在场人王五配偶钱七作为被告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酌定被告王五承担7%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2720.9元(1038870×7%);赵六承担3%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1166.1元(1038870×3%);李四、钱七不担责。判决后王五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维持判决。

【法律分析】

1、张三第三次在棋牌室老板王五处饮用了大量白酒,赵六在聚餐时亦知晓了张三当天已饮用白酒一斤多。故王五、赵六在明知张三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与张三共同饮酒,对张三应负担较严苛的看扶、照顾、护送义务。但王五、赵六在与张三共同饮酒后,并未通知其家人或者将其安全送回家,存在相当过错。

另一方面,根据泰兴市公安局检验报告显示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9.0mg/100mL及其跳河前表现,张三当时已明显丧失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张三跳河前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王五、赵六当时有能力且应当将张三护送至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下。被告王五、赵六明知张三已醉酒失控的情形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恪尽照顾、护送义务,张三的死亡与王五、赵六的照看义务缺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被告李四虽也曾与张三饮酒,但时间发生在中午,稍晚时候也仅饮用少量啤酒,事后张三离开李四家中,又至王五处与他人饮酒后因酒精刺激作用导致情绪失控激动跳河溺亡。李四与张三的饮酒行为与张三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李四对张三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钱七未与张三共同饮酒,对张三无法定救助义务,且在张三跳河前也协助进行劝阻,其对张三的死亡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酒坠河身亡后死者家属起诉同饮者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死者凌晨溺亡前一日共参加五次聚餐,其中四次饮酒,饭局性质、陪饮者、饮酒地点均不同,因该案本身带有话题性,多次饮酒又发生在棋牌室,在本地有一定社会知晓度。承办人判决书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基本理念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具体通过对死者身前五次饮酒的饮酒量、陪饮人员及饭局性质逐一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最后一次饭局的棋牌室老板王五及另一人员赵六在明知张三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与死者共同饮酒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人员不苛求承担责任亦进行了说理。本案判决后在本地区一定范围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即饮酒后要尽到互相关照义务,形成互相扶助的人文关怀氛围。(泰兴法院  严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