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陷僵局 破局重启新生机

来源:泰兴法院滨江法庭      发表日期:2023-11-12 17:55:51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2019327日,李某与常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一美食广场1-5层的房屋出租给常某某用于经营餐饮酒店,租期五年,自2019415日起至2024414日止,前三年租金为每年148万元,第四年租金为155万元,第五年租金为162万元,每年度的租金在该年度租期尚未开始前十五天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当期应支付租金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仍未交纳的,出租方可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如出租方选择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解除合同时当年18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为保证按约履行合同,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或侵害出租方财产行为,出租方可直接扣除该保证金用以抵算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将其房屋交付给常某某承租经营,常某某按约支付50万元保证金及第一年租金。202168日,李某以常某某未结清第二年租金32176元及未交纳第三年租金148万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考虑疫情影响,法院酌定免除三个月租金,最终法院判决常某某支付尚欠的第二年及第三年租金共计1012176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LPR的两倍计算利息。20221013日,常某某又以疫情影响经营符合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2022年春节之后即停止营业,且多次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其已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李某则辩称常某某提出的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不能成立、且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

    尽管新冠疫情对餐饮行业造成一定影响,疫情防控期间客流量有所减少,但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不会导致租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常某某不能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在常某某坚决要求解除合同,而又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情形下,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对此,法院分析认为,常某某在20219月及此后多次向李某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故常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主观恶意;常某某确实自2022年年初即不再使用承租房屋,该房屋不再为其需要,继续履行将对其显失公平;常某某作为违约方以替代方式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李某若仍坚持要求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此,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有效利用资源,减少财产浪费,对常某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常某某存在违约,故应当向李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予以补偿,双方约定的当年18个月的房屋租金标准偏高,依法调整为房屋交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的租金。


    案例价值: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在于使用、经营以期获得收益。然在承租人主观及客观上均无再使用承租房屋的需要,而出租人又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强制当事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实际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扭曲,不利于促进市场要素的良好流动,不利于实现交易背后的实质正义。合同交易并非零和博弈,而是互赢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赋予违约方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权,可以使其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同时以替代方式对守约方的信赖利益合理补偿,真正做到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