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 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刘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刘某与刘某玉经人介绍于 2012 年 10 月份相识, 2013 年 3 月 6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6 月 5 日生 育一子,取名刘某一,2016 年 7 月 31 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二。 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 吵,自 2017 年 10 月起,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刘某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1 月 16 日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刘某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9 月 1 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次离婚判决后,夫妻二人感情无任何 改善。现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请判令刘某、刘某玉离婚;婚 生子刘某一由被告刘某玉抚养,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刘某抚养;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玉承担。 1刘某玉辩称:我和刘某没有分居,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 同意离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 10 月份,原、被告经人 介绍相识,双方于 2013 年 3 月 6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6 月 5 日生 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一,2016 年 7 月 31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 二,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尚可, 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2 日、2020 年 8 月 5 日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年 9 月 1 日分别作出(2020)鲁 0523 民初 47 号、 (2020)鲁 0523 民初 3246 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不准原、 被告离婚。自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双方自 2020 年 1 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 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青州市阳河小区楼房一套,原告表示若 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可放弃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无夫 妻共同债权及存款。再查明,原告在青州打零工,月收入 2000 元 左右,被告在供热公司工作,月收入 4000 元左右。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21)鲁 0523 民 初 1719 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离婚;二、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的婚生男孩刘某一随刘某玉生活,由刘某 玉抚养,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刘某一抚养费 500 元,婚生男孩刘某二随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刘某玉自本判 2决生效后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刘某二抚养费 800 元,直至两个孩子 分别年满 18 周岁。
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 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 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 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 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 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 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 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 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 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 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 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 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 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 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 34 条较 2001 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 的总结。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 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 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 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 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 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 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 也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虽在共同 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 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告自 2020 年开始两次起诉被告 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 感情未有改善,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 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 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 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5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志海 书记员:张丽梅 编写人:广饶县人民法院 王志海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