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在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乡吴庄村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郝某某与贾某丁共生育有二个儿子,长子贾某甲、次子贾某乙,还有二个女儿,分别为贾某丙和贾某戊,两子两女现均已成家立户。原告郝某某的老伴贾某丁已经去世。原告郝某某之前一直随被告贾某乙生活,其承包的3亩土地也由被告贾某乙耕种,但因其经常与儿子贾某乙、儿媳李某某生气,现原告郝某某已与儿子贾某乙、儿媳李某某分开居住,居住在原五保户房屋中。原告郝某某因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赡养问题与子女协商不成,经村委多次调解也未得到解决。故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郝某某的小女儿贾某戊因下落不明,暂未列为本案被告。
确山县法院任店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告郝某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且村中赡养纠纷较为普遍。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任店法庭承办法官决定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乡干部、村干部及村民旁听。
开庭当日,旁听的有确山县李新店乡乡干部及吴庄村的村干部、现场旁听的村民达100余人,并邀请确山县电视台进行现场报道。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原告的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法庭当庭进行宣判:一、原告郝某某的日常生活由被告贾某甲照顾,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自2020年开始,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郝某某赡养费2598元,于每年的1月1日付清当年应付的赡养费;二、原告郝某某生病期间,医疗费用由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各负担四分之一,原告郝某某生病住院期间由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护理义务;三、原告郝某某承包的3亩土地由被告贾某甲耕种;四、原告郝某某去世后的埋葬事宜由被告贾某甲负责,丧葬费用由被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各负担二分之一;五、驳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开展巡回法庭,既延伸了审判职能,又加强了家事法律宣传。该案在当地具有典型性。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民群众普遍认为赡养老人是家中男丁的义务,女子出嫁从夫,只需赡养丈夫家中老人,无需赡养自己父母。尽管我国一直在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但仍有旧思想的残留。本次巡回审判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向公众呈现了一堂生动的赡养义务法治公开课,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赡养义务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中国赡养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的认识。
此次前往确山县李新店乡吴庄村巡回审判也是确山县人民法院开展便民服务和宣传法治观念的措施之一。确山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还经常采取到工厂、学校、部队上法制课、制作宣传版面、在人流密集处设置咨询台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加强辖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苏占明、郭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