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山法院盘龙法庭以建立巡回法庭为载体,“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力度,既方便群众诉求,减少群众讼累,努力实践司法便民利民“人性化”理念,又通过司法调解,减少诉求成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以人为本,能动司法,建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作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毫无疑问,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司法要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法官在简单法律思维下机械执行法条就可以自然获得的结果。确山法院盘龙法庭以人为本,能动司法,建立巡回法庭,适时通过审判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方便群众诉求。巡回审判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制宜相结合的办法,除具体案件尽可能就地开庭审理外,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就地受理告诉、开庭审理、调处纠纷、接受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协助镇政府接待群众信访等工作。巡回审判的案件主要为,一是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或有代表性的案件;二是“三养”(赡养、抚养、扶养纠纷)和相邻纠纷案件;三是当事人或镇、村干部要求经法庭审核同意后就地开庭的案件。巡回审判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则采取速裁方式,做到即告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了。实行司法联动,在审理影响较大的案件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安排当地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邀请纠纷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领导、人民调解员及普通群众旁听庭审,力争使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三、巡回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盘龙法庭还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为辖区内党委、政府化解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缩小了民众与法官的地理差距,拉近了民众与法官的心理距离。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承办法官坚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答疑,将证据的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等问题给当事人进行详尽的解答,使大部分案件都能主动履行。
多年来,盘龙法庭一直注重案件调解工作,特别是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兼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老人与子女之情,以期达到化解家庭矛盾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汪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