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渑池县法院仁村法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创新思路,形成了“案件三分”的调解方法,即将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分为侵权类、婚姻家庭类和合同类三类,因案施策,进行调解。今年以来,仁村法庭办结各类民事案件63件,调撤率达53%,实现了案结事了。
换位思考促调解。对侵权类案件,往往双方争议较大、矛盾较为突出,主要采取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进行思考,互谅互让。如原告金某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金某到被告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工作过程中因安全带断裂,从高空坠落受伤。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金某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多考虑被告小企业的难处及工作三天即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被告多理解因受伤给原告及家庭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情法结合巧调解。对婚姻家庭类案件,因各方当事人有共同生活经历,彼此之间或多或少有感情存在,因此更多地从感情因素出发,结合法律规定促成调解。如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原告以被告对其家暴、不信任为由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调解过程中,在三个孩子对母亲陈某苦苦哀求无果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因小女儿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双方发生分歧。考虑到原告因之前离家出走对子女有亏欠,而被告要求抚养费更多的是希望能够以此使原告作出让步,因此,承办法官因势利导促成双方在抚养费上一致。
辨法析理助调解。在合同类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因合同的履行等产生纠纷,因此释法工作就较为重要,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解释,引导当事人尊重契约精神,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促成调解。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原告杨某某为其个人及妻子在被告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后来原告因病住院,未能获保,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未赔偿是因为原告并未购买与其诉求相应的附加险,遂向原告加以解释并举例进行说明,最终促成调解。(代文官、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