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法院五里川法庭:公正审判 以案说法受好评

来源:五里川法庭      发表日期:2019-06-04 11:40:20      访问人数:

    近日,卢氏县官坡镇沟口村群众郭某一行专门来到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为该庭干警送上了一面写着“公平正义维护者  诚信社会守护人”14个大字的锦旗,感谢法庭秉公办案,及依法维护了香菇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感谢法庭干警以案说法,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郭某在卢氏县官坡镇开办食用菌服务部,经营食用菌的生产及销售业务。2017年11月,西峡县庞某、薛某一行到郭某经营的食用菌服务部考察项目,双方达成了食用菌香菇菌棒买卖意向。随即,郭某将当地香菇农户提供的袋料棒统一收购后,分数次向庞某、薛某发货,共计发货香菇袋料93303袋,供货的香菇种植户涉及周边3个乡镇8个村58户。薛某通过微信转账5次、银行转账4次,支付部分货款106168元后,下欠226004元久拖不付。因供货农户频繁讨账无力支付,郭某遂到卢氏法院五里川法庭立案起诉,将庞某、薛某告上法庭。

    五里川法庭受理该案后,干警们远赴西峡向庞某、薛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人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庭驳回后,经再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被告不到庭将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庭再次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收到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薛某、庞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支付货款225968元,薛某、庞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薛某、庞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庞某、薛某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除管辖权异议外,未就郭某所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即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风险。法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郭某提交的证据订购协议、转账凭证、收发货即装车记录、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等进行了审查,先后两次到当地了解香菇袋料买卖的隐形规则和价格行情,并走访了当地农户,法庭对郭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

    本案的审理和及时判决,不仅有力地维护了3乡镇58家香菇种植户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以案说法,对引导当地香菇袋料买卖行业规范经营、改善陋习起到了积极引导和法治宣传作用,受到了当地农户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卢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