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从事化肥销售业务,长期从代理商李某处购买化肥用以销售。2017年8月-10月,唐某因欠李某化肥款,先后向李某出具欠条两张,共计56300元,该56300元欠款一直未予偿还。后李某、唐某因故分别去世。李某之妻遂将唐某之妻马某和儿子唐大某、唐小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56300元欠款。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法庭经审理认为,唐某销售化肥的经营收入系用于家庭生活,其所欠56300元化肥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唐某去世后,应由其妻马某清偿。唐某之子唐大某、唐小某在债务发生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证明二人继承了唐某的遗产,故李某之妻请求唐大某、唐小某偿还化肥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传统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由子女清偿父母所欠债务需要:第一,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二,子女实际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第三,父母所欠债务未超过子女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债务的偿还,需子女自愿。本案中,李某之妻未提交证据证明唐大某、唐小某已依法继承了唐某的遗产,唐大某、唐小某对此亦不认可,故其“父债子偿” 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