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个案或类案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化解矛盾纠纷,改善社会治理方式的滞后性,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适应性和快速性。
一、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我院受理了原告邵旭坤与被告黄保洲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红提葡萄欠款311000元,并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瓜果客商,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原告先后为被告在华阴市华西镇供应红提葡萄,供应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红提葡萄款31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且拒不支付。更为气愤的是2018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竟为逃避债务防止原告起诉而恶意将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撕毁。现因被告拖欠货款,导致种植户不断寻找原告并上访闹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被告辩称,其并不欠原告邵旭坤的钱,只是欠果农的钱,且已给果农打了欠条,并约定2019年3月1日前给果农货款。另外如果将货款给了原告邵旭坤,果农再拿着欠条找其索要货款,存在支付双份货款的风险。
上述是案件原、被告起诉和答辩的情况,双方的起诉和答辩只选取了纠纷的部分片段,实际纠纷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产生纠纷的地方为华阴市华西镇,这个镇是华阴市的一个农业大镇,并且发展的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高端农产品,整个镇的农业经济发展较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由于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日常的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模式是,农户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如何搞好农产品的种植上,农业生产水品在不断的提升,农产品在市场上也有了较强的竞争力;而农产品的销售主要依靠农产品销售的中介(代办)完成,农产品销售的另外一方(即大量采购农产品的客商)也为了方便组织货源,减少成本,也选择由销售中介(代办)来联系货源,并为整个农产品的销售活动搭建平台。可以说这样的销售模式是市场经济自由选择的结果,也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谓有利无弊。然而,这种交易模式表面看似快捷方便,实则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比如在本案中原告邵旭坤是多年从事农产品销售中介的农民,群众也对他这种身份予以了认可,被告黄保洲也是多年来华阴采买农产品的客商,原、被告双方又合作了多年,双方之间也取得了一些信任,而在2019年的农产品买卖中却发生了问题,客商黄保洲由于个人的原因,未支付30余万元货款,作为代办的原告的邵旭坤也没有能力向果农付款,最终导致果农后续的生产无法进行,欠付的农资款无法按时偿还,印发了一系列纠纷。果农当时的处境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代办邵旭坤没有钱;客商黄保洲无法联系(甚至果农连客商的名字都搞不清楚);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其无权管辖;到镇政府寻求帮助,镇政府也无能为力;到法院起诉也缺乏证据(各方之间的交易均是通过口头进行,没有任何书面凭证)。无奈之下,20余户果农选择了到市政府上访。试问上访能否解决此类问题?但群众除了上访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这就是这个案件产生的基本情况。
这个案件从法律层面来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相对比较简单,但问题是群众不愿意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分析原因是:一、走法律途径起诉邵旭坤,但邵旭坤个人没有能力;二、起诉黄保洲,却不知道黄保洲的身份信息,同时黄保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和果农没有发生任何联系,所有的钱款均是由黄保洲与邵旭坤结算,在邵旭坤抽走中介费后再由邵旭坤将钱款付给具体农户;三、法院的诉讼程序较慢,无法满足群众对效率的要求(好多农户急等着钱款清结上一季欠付的农资化肥款并进行下一季的生产安排)。前面说过,上访不能解决此类问题,最终案件由代办邵旭坤将客商黄保洲起诉到了法院,我院虽经历了坎坷的诉讼过程(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结算,黄保洲也一直联系不上),对案件进行了判决,黄保洲上诉后中院也予以了维持。但这种通过司法途径的事后救济如同错过了农时的劳作,收效甚微!
二、对案件引发问题的反思及所进行的尝试
这个案件如果从法院审判案件角度来说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之所以说到这个案件,主要是这个案件反映出了我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或者监管缺失的短板或漏洞,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社会管理的意识和措施上存在滞后性,这种短板和漏洞已经影响到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置之不理,作为司法审判部门也不能仅就案件审案件,我们在案件审理之外,能否采取一些较为主动的、能够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化解或者减轻社会风险?
这个案件审结之后,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我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并决定在法院可调动资源的范围内,对农村农产品交易代办行业混乱、交易风险较高这一情况采取一些制约或者规范措施,尽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不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在抵御了农产品种植过程中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后,再遭受市场交易的风险!我的想法得到了法院领导和华西镇党委、政府的支持,经多方努力,最终在华西镇政府召开了一次有全镇农产品销售中介、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农产品种植大户参加的培训会。通过培训,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均有了较高的提升,个别中介和种植大户也与我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方便法律咨询。2019年再未发生类似案件,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仅仅的一次培训只能解燃眉之急,在这方面应该还有好多工作要做,比如如何建立长效机制?能否由政府或公益组织为农产品的销售搭建平台?政府或公益组织如何搭建平台?所搭建的平台是否具有实用性?群众是否愿意使用?是否应规范农产品销售中介?谁来规范?怎样规范?等等。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和放任农产品销售中介这个行业的无序、自由成长,也不能用老百姓巨大的经济损失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这样代价太大,也说明我们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太过落后,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个人的粗俗见解
这一案件的审理及培训会的召开,只是作为防范化解矛盾风险、进行诉源治理的一个探索。但类似的案(事)件及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风险还很多,这些矛盾纠纷和风险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促使社会发展进步的有利因素,可以不断督促我们更新对社会治理的认识,转变我们传统的社会治理思维模式,最终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使我们的社会治理成效越来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是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桎梏。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机制,这种机制要求能够及时、全面的汇总各类矛盾风险,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然后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规范或采取一些措施,及时的化解矛盾、消除风险。我觉得可以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开展这项工作,因为市级政府(地区一级)有更多的治理手段,尤其是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样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同时也容易将社会治理的各项措施纳入到法治的范畴之内,使我们的社会治理方式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前行。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点肤浅的认识,不妥之处还请谅解、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