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后,被执行人马某得家属代为缴纳了罚金,一起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而导致“执行不能”的财产刑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21年4月,马某得因犯盗窃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为再次找到“突破点”,执行法官查阅了刑事卷宗,实地走访找到了被执行人马某得所在村委会,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马某得父母均在本村。执行法官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说明来由后,村主任、村长二人主动要求陪同执行法官一起做被执行人家属工作。

到达被执行人家中后,看到法院干警后的被执行人家属显得有些紧张,执行法官收起了以往的严肃面容,通过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家属认为已经坐牢了,罚金就不用交,而且被执行人有多次前科,家属无法再对其行为进行劝阻,心中也是无奈。执行法官听到这里便推心置腹地向他们阐述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罚金的含义,经过两个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老人对自己儿子的违法行为惭愧不已,最终,老人代缴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罚金2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财产刑执行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弱、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系“执行不能”案件中较为多见的,导致法院裁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充分保障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有效执行,不仅充分运用线上线下查控优势,更采取实地走访、耐心敦促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等方式,对于在财产刑案件中所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开展评估作价、网络拍卖等工作,不断加大财产处置力度,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法官寄语: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附加刑的一种。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应当依法按时缴纳,如不主动履行法院裁判的罚金,同样会进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