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西宁中院依法公开对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原副书记、副厅长任三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任三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西宁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10年4月,被告人任三动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58,06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截止案发前,被告人任三动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5,404,137.14元,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任三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任三动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任三动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任三动主动配合调查机关、司法机关全部退缴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赃款及孳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