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侵犯肖像权纠纷案件。被告阿某、马某自2021年6月11日起分别在其微信软件账号上连续登陆三天向原告王某及其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王某及其女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
2021年4月,被告阿某去原告王某的理发店理发,并加了原告王某的微信,通过微信向王某发起追求遭到拒绝后。被告阿某出于寻求刺激的心理加了其关注的快手主播马某为好友,并冒充王某与马某谈起了恋爱,还多次从王某朋友圈下载照片发给马某,后两人还通过微信约定见面,阿某向马某提供了见面地址,马某未寻找到“对象”,出于报复心理便利用原告王某及其女儿的照片进行直播。原告王某通过朋友转发来的截屏才发现自己“被谈恋爱”,遂向乐都区公安局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才发现阿某与马某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后王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互联网也并非法外之地,不能任性而为,网络直播要热度更要有守法意识!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造成损害,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