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张某某诉被告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面积及工程量无法确定,原告张某某对涉案工程面积申请测量鉴定,被告公司不同意鉴定,并在鉴定报告送达后又提出异议,被告公司明知鉴定报告测量的面积并非全为原告施工,仍然没有将其保全的公证书等证据提交法庭,致使在鉴定时不能明确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
民事诉讼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被告公司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拖延诉讼,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针对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互助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罚款50000元,被告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驳回被告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拖延、消极懈怠的行为干扰诉讼,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公正和效率,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因此,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诚实守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同时,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也应该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若有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